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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调查在反不正当竞争调查中有何作用?

发布时间:2016-06-22 15:02

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别

我国在1993年9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同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在实践操作方面则遇到了障碍,关键问题就是如何防范不正当竞争风险以及不正当竞争取证的问题。企业在防范不正当竞争方面往往有心无力,只有在发现了问题之后才开始处理,而更多的企业则是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的。然而在诉讼中,能否取得确切的证据是企业能否胜诉的关键所在,不过企业在这方面同样显得无能为力。高科技企业面临的同类问题更为严重,技术泄密、销售人员跳槽、同业竞争,企业除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之外,更迫切的事情是解决取证难的问题。拿不到证据,提起诉讼毫无意义。商务调查作为防范和规避商业风险的重要手段,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把不正当竞争行为概括为以下几类:

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市场交易(包括商标侵权、冒用认证和名优标志等)的行为;

2、具有行业垄断地位的企业指定购买产品的行为;政府机关利用行政指令,指定购买产品的行为;

3、采用贿赂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

4、虚假广告等虚假、夸大宣传的行为;

5、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6、低价倾销的行为。

根据商务调查的规范,上面所提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除第二项之外的其他行为均可以开展调查。该类调查被统称为:反不正当竞争调查。

调查类型

反不正当竞争调查被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事前的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被称为对竞争对手的调查。通过定期对相关企业进行调查,使企业可以掌握竞争对手的动态,及早防范。具体的调查内容包括:目标企业的基本情况、目标企业的股权结构、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目标企业的对外投资情况、目标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情况、目标企业的销售概况。该调查是一种长期性的调查工作,调查人员需建立目标企业的档案,定期进行核实调查。一般以两到三个月为一调查周期,帮助企业掌握竞争对手的动态情况。该调查具有长期性、周期性、地域广等特点。同时需要注意在调查中的保密性,一方面是对委托人的调查保密,另一方面是对目标企业的调查,要注意不能涉及对方的商业秘密,同时如果在调查中,发现了目标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提交给委托人,而应该绝密保存。一旦发现目标企业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或企业发现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查就可以开展了。该种调查的特点是针对性强,目标明确,同时对调查手段要求高,要求调查人员富有调查经验,多点多渠道调查,然后得出调查结果。在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查中,取得确切的证据是调查的关键,而做到这一点,委托人提供尽可能多的调查线索、调查人员与委托人的信息沟通、丰富的调查经验、细致的调查策划则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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