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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眼中的“私家侦探”

发布时间:2016-06-17 17:33

   “调查公司”实际上心照不宣地都在从事着“私家侦探”所做的工作,从业务范围来看,都是在超范围经营。我国的刑事调查是由公安机关来做,所以,“调查公司”所受理的业务主要是针对民事调查而言,调查人员采取的手段经常也是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甚至整个调查环节已经明显侵犯了被调查者的权利,只不过因为其调查方法、甚至非法的手段尚未对被调查者造成严重侵权后果,所以绝大多数的被调查者明知被人侵权,只是“容忍”而已。但这种“容忍”并不意味着“调查公司”调查方式的合法性。

  律师以为,从目前情况来看,形形色色的“调查公司”在出现,甚至在全国许多城市都已经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虽然大家都知道,“调查公司”在运作中有许多不合规、甚至不合法的地方,但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它的存在,就说明有其一定的市场需求,如果想要封堵显然不可能。重要的是,如何将这些不规范的“调查公司”尽可能地规范起来,对一定

  法学工作者:调查手段要合法的调查方法和手段加以明确限制,尽可能地让其合法操作,这才是一种有效的管理。

  法学工作者认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打官司时“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在法庭上列举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据。这种法律规定使得许多当事人要想尽办法去获得自己所要的证据。这也是各种各样的“调查公司”出现的原因所在。但许多“调查公司”在调查取证时,尤其是婚变调查时,调查人员其实也就是所谓的“私家侦探”往往会采取跟踪、偷拍、甚至偷偷摄像等等调查取证方式,但这些方式往往已经侵犯了被调查者的个人隐私权。

  “也就是说,‘调查公司’受一方当事人委托去调查另一方时,保护了委托人的权利,却很有可能因所采取的手段而侵犯了被调查者的合法权利。而且因为一些‘调查公司’所采取的手段不合法,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情节严重者,还可能会受到法律的追究。所以,调查手段一定要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说,这也是多元化产生的存在需求。国内许多城市都有诸如此类的“调查公司”,这种现象的出现,是因为社会的多元化所致。如今,诸如调查取证这些以前由国家机关职能部门所做的事情,现在也完全可以由民间的社会组织来完成。何况,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发展,国家机关也没有足够的财力、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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